第15條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設立公司;並於收足資本全額及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附下列書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一、公司登記證件。二、驗資證明書。三、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四、公司章程。五、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