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1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後,如發現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限制其持有部位、廢止其核准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