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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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