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8-3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母法 第三章 之一保險業 第18-3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