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8-1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母法 第三章 之一保險業 第18-1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二第一項之保險業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本國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外國保險業其總公司應符合其母國清償能力標準。二、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分紀錄,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或中央銀行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