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7條 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