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一、開業。二、變更重大營運政策。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