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25條 法規: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六章 查核費用 第25條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拒絕支付查核費用者,依本條例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