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23條 法規: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六章 查核費用 第23條 查核費用由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議定,並由受查不動證券化關係人負擔。查核費用無法議定者,由主管機關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按估計之合理工作小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之每小時費率為基礎共同議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