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六章 查核費用

條文:
第23~24條(共 2 條)
查核費用由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議定,並由受查不動證券化關係人負擔。
查核費用無法議定者,由主管機關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按估計之合理工作小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之每小時費率為基礎共同議定之。
主管機關於收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查核報告後,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應即將該查核費用支付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如因可歸責於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原因,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繼續其查核工作時,除對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仍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實際投入之時間計付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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