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之原則 第12條 委託人之信託資金經交付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加入運用之時點、適用之信託受益權淨值基準、所得享有之信託受益權、全部或部分退出時信託財產交付或返還之方式及期限,依個別約定條款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