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涉及下列情形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條規定:一、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辦理。
二、信託業申請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三、涉及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例所定相關法令有關之商品。
四、涉及外匯之經營,另經中央銀行同意。
五、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