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8條 信託業以信託財產與他人交易時,除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外,應明確告知交易相對人,信託業係以受託人身分與其辦理信託財產之交易,不得有使他人誤認係與信託業自有財產交易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