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
其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所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及合理利潤等,訂定合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信託業務。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7條
第27條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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