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6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種類、限額、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