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2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以新臺幣計價。二、投資涉及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三、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