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第3條 法規: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信託業應於契約訂定後十日內,將下列各款事項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一、委託人之名稱及住所。二、信託目的。三、信託財產之種類、數量。四、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對象、時期及方法。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六、簽訂契約之日期及存續期間。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