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6條 法規: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6條 信託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信託公司董事、經理人。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