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信託公司負責人升任或本準則修正發布後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其不具備而充任者,當然解任。信託公司負責人有發生本準則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