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22條 法規: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2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