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條 法規: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條 本準則依信託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