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9條 法規:信託業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