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5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所發行股份之面值總額以實收股金總額為限,其股東權益超過實收股金部分應轉列為銀行之資本公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