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10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因未符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條件,致舊授信案超逾本標準規定之授信限額時,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若舊授信案屬短期授信案件,且正常履約及擔保品重估鑑估值足以涵蓋債權,原契約得展期,但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