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條件,指信用合作社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一、最近一年內未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前一年底逾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三、前一年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二以上。四、前一年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百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