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