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前項經評估確無追索之實益者,得報經理事會核准後,免予列帳記載及列管追蹤,惟仍應列於登記簿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