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7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底之逾期放款(含催收款)及不良資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函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並以網際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形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