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3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