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8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應按季將專案輔導報告,函報財政部備查,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