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7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7條 輔導機關(構)辦理信用合作社輔導工作,如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資料,信用合作社應配合辦理。前項有關資料,輔導機關(構)除提供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外,應保守機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