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6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6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輔導機關(構)應即協助處理。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者,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應即擬具處理意見函報財政部處理,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