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3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信用合作社之輔導,除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業務輔導部分,由財政部、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分別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負責辦理。但金門縣信用合作社之業務輔導,由財政部另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受委託輔導機構辦理輔導工作,得洽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會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