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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目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10條
法規: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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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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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據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輔導信用合作社之工作目標在於促進其健全經營,藉由輔導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改進業務缺失,以保障存款人權益。
第3條
信用合作社之輔導,除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業務輔導部分,由財政部、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分別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負責辦…
第4條
輔導機關(構)輔導信用合作社業務經營之工作項目如下: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二、輔導依信用…
第5條
受委託輔導機構於辦理信用合作社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處理…
第6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經營,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輔導機關(構)應即協助處理。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者,縣、市政府(直轄市…
第7條
輔導機關(構)辦理信用合作社輔導工作,如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資料,信用合作社應配合辦理。前項有關資料,輔導機關(構)…
第8條
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應按季將專案輔導報告,函報財政部備查,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第9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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