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8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送請總經理、理事主席或理事會決定其准駁。理事會、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對於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授信條件有所調整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前項所稱授信條件如下:一、利率。二、擔保品及其估價。三、保證人之有無。四、貸款期限。五、本息償還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