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48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就任及解任 第48條 理事會或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信用合作社有受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指派臨時管理人,代行理事主席、理事會及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信用合作社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