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35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選舉程序 › 第三節 當選 第35條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當場宣布並揭示當選人及候補人名單,其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者並應註明。當選人及候補人不以在場者為限,其如當場聲明退讓者,視同放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