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23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選舉程序 › 第一節 選務規劃作業 第23條 候選人候選登記之撤銷,應於抽籤排列號次前,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逾期不予受理。已撤銷登記者不得申請回復候選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