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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5條信用合作社各項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由理事會決議籌辦選務工作與時程。
- 第16條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各組社員中聘定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唱票、記票)及監選人員各若干人;選舉理事及監事時,應由社員…
- 第17條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選舉,應於選舉四十五日前完成社員社籍清理,並將入社年資計至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前一日止滿一…
- 第19條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選舉,得依地域之便利分組辦理。各組社員代表名額,應就各組具有選舉權社員人數之多寡,依同一比例決定之…
- 第20條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一個月前將選舉人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及申請候選…
- 第21條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分別推選理事、監事至少五人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應不分專業或一般資格之候選人,按其登記…
- 第22條經審查合格之候選人,其號次之排列,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抽籤決定。
- 第23條候選人候選登記之撤銷,應於抽籤排列號次前,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逾期不予受理。已撤銷登記者不得申請回復候選登記。
- 第24條信用合作社之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通知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並應報請派員指…
- 第25條信用合作社各項選任人員之選舉票,應由信用合作社印製並加蓋圖記。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票,並應經直轄市政府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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