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10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資格條件 › 第二節 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備資格 第10條 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分任同一信用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同任監事;同任理事者以二人為限。理事、監事當選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於就任日前自行協調就任,逾期者,其當選無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