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4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社存款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