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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信用合作社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經核准設立分社時亦同。
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本法施行前,未申請營業執照者,應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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