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3條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為之規定而放款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4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吸收存款者。二、違反第…
- 第45條違反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依本法所為之規定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46條前四條除第四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外,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有求…
- 第47條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
- 第48條信用合作社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其屢違而情節重大者…
- 第48-2條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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