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信用合作社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其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登記機關撤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