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第48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十章 罰則 第48條 信用合作社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其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登記機關撤銷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