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第25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六章 盈餘及公積 第25條 左列金額應累積為資本公積:一、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二、受領贈與之所得。三、固定資產重估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四、自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信用合作社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信用合作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