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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信用合作社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其餘額再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一、提列百分之四十以上為法定盈餘公積。
二、分配社股股息,但當年度無盈餘時不得分配。
三、依前二款分配後之餘額提列百分之五為公益金。
四、提列理事及監事酬勞金。
但其提列比率不得超過當年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百分之五。
五、社員交易分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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