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左列金額應累積為資本公積:一、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二、受領贈與之所得。三、固定資產重估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四、自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信用合作社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信用合作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