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第18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四章 組織及業務 第18條 理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理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信用合作社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理事,對於信用合作社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理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監事因怠忽監察職務,致信用合作社受有損害者,對信用合作社負賠償責任。監事對信用合作社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理事亦負其責任時,應連帶負賠償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