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7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7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下列各款有價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一、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二、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